投资移民 GIP

新加坡投资移民条件:全球投资者计划(GIP)与家族办公室怎么选

新加坡全球投资者计划(GIP)给合格投资者发永居(PR);家族办公室走 GIP Option C 须管理至少 S$200 million 资产。本文对照资格、投资门槛与办理步骤。

新加坡投资移民主要走全球投资者计划(GIP)。该计划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下属的 Contact Singapore 主管,给合格全球投资者发永居(PR)。家族办公室是其中一条路径(GIP Option C),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家族办公室税务框架是两套不同规则。

GIP 是什么,谁能直接拿永居(PR)

GIP 把新加坡永久居民(PR)身份发给打算以新加坡为基地推动业务与投资增长的合格全球投资者。申请人需具备扎实的营商履历与成功创业背景。该计划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下属的 Contact Singapore 主管。

GIP 不等于普通工作准证。它通过一次性投资取得永居(PR),审批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与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共同处理。

每位申请人须直接向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缴交 S$100 不可退还的处理费(每位申请人),付款时间将在 GIP 申请收悉后另行通知(每位申请人)。表格约需 30 分钟填写;家属背景 Excel 表约需 15 分钟。

四类申请人资格对照

GIP 设四类申请人身份,每类门槛不同。前三类可选投资方案 A、B 或 C;家族办公室负责人(Family Office Principals)只能选方案 C。

申请人类型关键资格(由 EDB 公布)
资深企业主(Established Business Owners)至少 3 年创业与营商履历;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营业额至少 S$200 million,且申请前连续 3 年年均至少 S$200 million;私人持股须至少 30%;公司须从事 Annex B 行业
下一代企业主(Next Generation Business Owners)直系家族在 qualifying 公司持股至少 30% 或为大股东;该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营业额至少 S$500 million,且申请前连续 3 年年均至少 S$500 million;须任管理层;公司须从事 Annex B 行业
快速成长企业创始人(Founders of Fast Growth Companies)须为非上市公司创始人及最大个人股东之一,公司估值至少 S$500 million;获知名创投或私募投资;公司须从事 Annex B 行业
家族办公室负责人(Family Office Principals)至少 5 年创业、投资或管理履历;可投资净资产至少 S$200 million

资深企业主可合并最多 2 家公司来满足营业额门槛,所有公司均须从事 Annex B 行业。若公司为上市公司,申请人须为最大个人股东之一。

下一代企业主须在管理层任职(如 C-suite 或董事会)。其 qualifying 公司的年营业额门槛为 S$500 million,高于资深企业主的 S$200 million。

快速成长企业创始人须由知名创投或私募股权公司投资。其公司须从事 Annex B 所列行业之一。

三条投资路径怎么选:A、B、C 方案

前三类申请人可在三个投资方案中择一。方案选择决定资金去向与后续义务。

投资方案投资门槛(由 EDB 公布)适合对象
方案 A在新加坡新设或扩充业务,最低投资 S$10 million想实际经营企业的申请人
方案 B投资 S$25 million 于 GIP-select fund,该基金投资新加坡本地公司偏重财务投资的申请人
方案 C设立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SFO),资产管理规模至少 S$200 million,其中至少 S$50 million 须转入新加坡并配置于 EDB 指定投资家族办公室负责人及想以 SFO 取得 PR 者

方案 A 须提交 5 年业务或投资计划,含就业、开支与财务预测。申请人须在 Option A 公司持股至少 30% 并任管理层;该公司须从事 Annex B 行业。

方案 B 的投资须从申请人在新加坡注册银行开立的本人名义账户划出。投资人可能被要求提供除 GIP-select fund 之外的其他新加坡业务计划。

EDB 公布的 GIP-select fund 名单共 7 家:B Capital Group Singapore Pte Ltd、East Ventures Advisory Pte Ltd、Granite Asia Capital Pte Ltd、HHLR Management Pte Ltd、Insignia Ventures Partners Pte Ltd、Jungle Ventures Pte Ltd、Vertex Venture Management Pte Ltd。投资 GIP-select fund 不保本,价值随市况可能减少,EDB 不承担责任。

方案 C 须提交 5 年业务计划,含就业与年度财务预测。至少 S$50 million 的可投资资产须在原则批准(AIP)后转入并留存在新加坡;至少 S$50 million 须在最终批准(Final Approval)后 12 个月内配置于 EDB 指定投资,并在再入境许可(REP)有效期内持续维持。

家族办公室路径(Option C)的具体门槛

Option C 通过设立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SFO)取得永居(PR)。资产管理规模(AUM)须至少 S$200 million;其中至少 S$50 million 须在原则批准后转入新加坡。

EDB 指定投资包括新加坡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海外资产可计入资产管理规模,前提是至少 S$50 million 可投资资产已在原则批准(AIP)时转入并留存在新加坡。

最终批准(Final Approval)后 12 个月内,须证明至少 S$50 million 已配置于指定投资。此要求在整个再入境许可(REP)有效期内都要维持。

GIP Option C 与 MAS 税务框架分属不同机构、不同目的。前者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主管以取得永居(PR);后者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主管,依《所得税法 1947》第 13O、13OA、13U 条给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载体(含家族办公室)提供免税,本身不直接发永居(PR)。

从申请到永居(PR)的七个步骤与时间

GIP 申请从递交到最终批准,整体处理约需 12 个月(以申请时完整提交所有证明文件为前提,并受制尽职调查)。步骤如下:

  1. 申请人把填妥的 GIP 申请表(线上与纸质)递交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
  2. 申请人获邀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面谈。
  3. 若符合评估标准,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发出原则批准(AIP),有效期 6 个月。
  4. 申请人在 AIP 信发出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所选投资方案的条件。
  5. 完成投资后,提供投资证明并提交投资承诺书。
  6. 文件经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核实后,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发出最终批准(Final Approval)信(Option C 须证明至少 S$50 million 已在最终批准后 12 个月内配置)。
  7. 申请人须在最终批准(Final Approval)信发出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新加坡永居(PR)的正式手续。

AIP 阶段,申请人会收到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邮件,列明须做的投资与须提交的文件清单。投资条件须在 AIP 信发出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Option A 须证明在 Option A 公司投资 S$10 million;可计入追溯性投资(如已缴资本)。Option B 须证明投资 S$25 million 于 GIP-select fund,且从新加坡注册银行的本人名义账户划出。

家属、再入境许可(REP)与国民服役(NS)

配偶与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 GIP 申请中作为家属随同。以家属身份取得永居(PR)的男性子女须履行国民服役(NS),配偶为主申请人的男性家属可能须履行国民服役(NS);详情见 www.cmpb.gov.sg。

父母与 21 岁以上未婚子女不能作为 GIP 家属随同。他们可改申请长期探访准证(LTVP),其有效期与你的再入境许可(REP)挂钩。

再入境许可(REP)是永居(PR)出境必备。没有有效再入境许可(REP)离境或滞留海外,将丧失永居(PR)身份。可用 Singpass(新加坡数码身份)在 ICA e-Service 于到期前 3 个月内续签;海外无 Singpass 者可到最近的新加坡驻外使团申请。

若再入境许可(REP)已过期,须在首次无有效 REP 身处新加坡境外之日起 180 天内申请,以保留永居(PR)身份;审批按个案处理。入籍须已持永居(PR)至少 2 年且年满 21 岁,经 ICA 按现行政策个案审批。

根据《征召法 1970》(Enlistment Act 1970),所有男性公民与永久居民(除非豁免)须服国民服役(NS)。须在满 16 岁半时登记,满 18 岁时尽早入伍;义务至 50 岁(军官)或 40 岁(其他军衔)止。未服役而放弃或丧失永居(PR)身份,会对日后在新加坡工作、求学及长期居留申请造成严重影响。

家族办公室的税务框架(13O/13OA/13U)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 13O、13OA、13U 基金税务优惠,给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载体(含家族办公室)提供免税,须满足各项条件。

资产管理规模(AUM)门槛:13O/13OA 须至少 S$20 million 指定投资(DI);13U 须至少 S$50 million 指定投资(DI)。当 AUM 在 DI 于财政年度结束时低于 S$20 million(13O/OA)或 S$50 million(13U),该基金载体在该基期不能享受免税;后续基期若达标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恢复。

投资专业人士(IP)要求:13O/13OA 须 2 名合格 IP,其中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13U 须 3 名合格 IP,其中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合格 IP 月薪须高于 S$3,500,且超过 50% 工作时间从事合格活动,并在整个奖励期内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本地开支要求(分层):AUM 在 DI 低于 S$250 million 为 S$200,000;S$250 million 至低于 S$2 billion 为 S$500,000;AUM 在 DI 达 S$2 billion 及以上为 S$1,000,000。本地开支可由本地商业开支(最低 S$200,000 / S$300,000 / S$500,000)、合资格捐款、对新加坡持牌金融机构分发的混合融资工具赠款(按 2 倍计)满足。

资本配置要求(CDR):须投资 AUM 在 DI 的较低者——10% 或 S$10 million——于指定投资,包括认可交易所上市证券、由 MAS 持牌机构分发(不含境外上市股票)者、或在新加坡注册且有实质业务与存在的非上市公司。基金须在与 MAS 持牌金融机构开立私人银行账户。

合格 IP 主要任职投资组合经理、研究分析师或交易员;须具相关经验(投资或正式受雇的投资管理、研究、交易、并购)或相关学历(会计、金融、经济、工商管理、金融工程等学位或 CFA/CMFAS 等专业认证)。具实质新加坡存在的运营公司须在新加坡注册、至少 25% 本地持股、至少 3 名新加坡员工、有新加坡营业场所。

GIP Option C 与 MAS 税务框架分属不同机构、不同目的:前者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主管以取得永居(PR),后者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主管以取得税务优惠。申请人应分别对照两方条件,再决定是否以家族办公室路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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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抓取日期:2026-10-07。以上规则会变动,办理前须在对应机构页面再确认。本站不是移民中介,不代办申请、不代表任何人、不构成移民或法律建议,仅提供一般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