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投资者计划(GIP)Option A 允许合格投资者通过在新加坡新设或现有企业投资至少 S$1,000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PR)。该计划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下设的联系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负责执行。本文依据 EDB 现行 factsheet 及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公开信息,列明资格条件、投资条件、申请步骤、批准后要求及续签规则。
可申请 Option A 的投资者类别
通过 GIP 申请永久居民(PR)的投资者分为四类。各类资格标准不同。仅符合「资深企业主(Established Business Owners)」、「下一代企业主(Next Generation Business Owners)」或「快速成长企业创始人(Founders of Fast Growth Companies)」标准的申请人,方可选择 Option A。
资深企业主(Established Business Owners) 须具备至少三年创业记录。其当前经营的公司,在申请前一年的年营业额须至少达 S$2亿,且前三年平均年营业额须至少达 S$2亿。若公司为私人持有,申请人须持股至少 30%。该公司须从事 GIP factsheet 附件 B 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下一代企业主(Next Generation Business Owners) 须来自一个家族,该家族在合格公司持股至少 30%,或为该公司最大股东。该公司在申请前一年的年营业额须至少达 S$5亿,且前三年平均年营业额须至少达 S$5亿。申请人须为管理团队成员(如 C‑suite 或董事会)。该公司须从事附件 B 行业。
快速成长企业创始人(Founders of Fast Growth Companies) 须为一家非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及最大个人股东之一,该公司估值至少 S$5亿。该公司须获知名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机构支持,并从事附件 B 行业。
家族办公室负责人(Family Office Principals) 须具备至少五年创业、投资或管理记录,且可投资净资产至少 S$2亿。可投资净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资本市场产品、集合投资计划、已缴人寿保险费及其他投资产品等金融资产,不含房地产。联系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对资产适用性保留判断权。
配偶及申请日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可作为家属随行。男性家属须履行国民服役(NS)义务。父母及 21 岁以上未婚子女不符合家属资格,但可申请与主申请人再入境许可(REP)有效期挂钩的长期探访准证(LTVP)。
Option A 投资要求
Option A 要求在新加坡新设商业实体或扩充现有业务运营,最低投资额 S$1,000万。投资须投向一家新加坡注册公司,申请人持股至少 30% 并属管理团队成员(如 C‑suite 或董事会)。该 Option A 公司须从事附件 B 所列行业。
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五年商业或投资计划,含 Option A 公司的预计雇佣、支出及财务预测。审核考量可行性、申请人在公司成长中的角色、业务活动及本地岗位创造。对 Option A 公司的追溯性投资(即实缴资本)可计入投资条件。
申请流程步骤
- 向 EDB 提交填妥的 GIP 申请表(线上及纸质)。
- 与 EDB 进行面试。
- 若申请人符合评估标准,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发出有效期六个月的 原则批准(AIP)。
- 自 AIP 函发出日起六个月内 完成投资条件(Option A)。
- 提供投资证明,并提交已签署的投资承诺函(Investment Undertaking),列明投资条款与条件。
- EDB 核实投资文件后,ICA 发出 最终批准函(Final Approval letter)。
- 自最终批准函发出日起 12 个月内,在新加坡 正式确立永久居民身份。
EDB factsheet 载明,GIP 申请处理约需 12 个月,前提是完整提交所有所需支持文件并通过尽职调查。
原则批准(AIP)后文件
收到 AIP 后,申请人会收到 EDB 邮件,列明所需投资及须提交的全部文件清单。就 Option A 而言,通常所需文件包括:
- Option A 公司投资所用的、经签署的投资承诺函(Investment Undertaking)正本。
- 为履行 AIP 后投资义务的、经签署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正本,确认所提供信息与文件。
- Option A 公司在新加坡的最新 ACRA Bizfile 记录。
- Option A 公司普通股份证书经核准的真实副本,由该公司公司秘书核证。
- 经签署银行资信证明函正本,证明 Option A 公司在新加坡的企业银行账户运作良好。函件须包含账户持有人全名、UEN 编号、账户类型及账号。
申请人须于 AIP 六个月有效期内提交上述文件。
正式确立身份与再入境许可(REP)
收到已签署投资承诺函及经核实投资证明后,ICA 发出永久居民最终批准。申请人须自最终批准函发出日起 12 个月内正式确立 PR 身份。
正式确立身份后,将获发有效期五年的再入境许可(REP)。REP 使持有人在身在新加坡境外时仍可保留 PR 身份。REP 须于到期前经 ICA 电子再入境许可系统续签。续签窗口于到期前三个月开启。若 REP 失效,持有人离境即丧失 PR 身份。
第五年续签标准
PR 第五年,若 Option A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REP 可续签五年:
- Option A 下的投资条件已获履行。 该 Option A 公司须满足 ICA 为五年期 REP 续签所定的续签条件。
若未满足上述条件,REP 可能获较短期限续签或不予续签,持有人离境即丧失 PR 身份。
费用与支付
ICA 公布以下 PR 申请费用(于正式确立身份时对 GIP 申请人适用):
- 提交时: 每项申请 S$100。
- 完成手续时: 入境准证 S$20,五年期再入境许可 S$50,新加坡身份证 S$50。
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付款须于线上以 Visa 或 MasterCard 信用卡/借记卡、American Express(AMEX)信用卡、网络直接扣账(新加坡 DBS/POSB、OCBC、UOB、渣打银行网银账户)或 PayNow 完成。成功申请人将获另行通知其他适用费用。
官方参考
- ICA – 成为永久居民:资格、费用、处理时间、文件
- ICA – 成为新加坡公民:资格、费用、处理时间
- EDB – 全球投资者计划(GIP)Factsheet(PDF,2025 年 5 月 5 日更新)
- EDB – GIP 申请表与信息
- ICA – 电子再入境许可系统(REP 续签)
- ICA – 付款/退款常见问题
- CMPB – 国民服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