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 GIP

全球投资者计划(GIP):投资选项、获批流程与五年再入境许可续签标准

本文依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与移民与关卡局(ICA)现行公开资料,说明 GIP 四大申请人画像、三种投资选项、审批步骤、投资履行时限、PR 正式化与 REP 五年续签条件。

全球投资者计划(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GIP)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下属的 Contact Singapore 管理,面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申请新加坡永久居留(PR)的路径。
官方事实页未列明年度最低运营支出额度、季度上报模板、固定本地雇佣人数门槛、合规审计数量、撤销案例或上诉通过率等细节。
以下内容全部引用自 EDB 2025 年 5 月更新的 GIP Fact Sheet 与 ICA PR 申请页面。

四大申请人画像与门槛

GIP 设四类申请人画像,申请人须满足其中一类的全部条件。

成熟企业主(Established Business Owners)

  • 拥有至少 3 年创业及经营纪录。
  • 现经营的公司上一财年营业额达 S$200 million,且近三年年均营业额不低于 S$200 million。
  • 若为私人公司,持股至少 30%;上市公司则须为最大个人股东之一。
  • 公司从事附件 B 列明的行业。
    可选投资选项:A、B、C。

第二代企业主(Next Generation Business Owners)

  • 直系家庭在申请公司持股至少 30% 或为最大股东。
  • 该公司上一财年营业额达 S$500 million,且近三年年均营业额不低于 S$500 million。
  • 申请人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如 C-suite/董事会成员)。
  • 公司从事附件 B 列明的行业。
    可选投资选项:A、B、C。

高速成长公司创始人(Founders of Fast Growth Companies)

  • 为非上市公司创始人且为最大个人股东之一,公司估值至少 S$500 million。
  • 公司获得知名风投/私募股权机构投资。
  • 公司从事附件 B 列明的行业。
    可选投资选项:A、B、C。

家族办公室负责人(Family Office Principals)

  • 拥有至少 5 年创业、投资或管理纪录。
  • 净可投资资产至少 S$200 million(含银行存款、资本市场产品、集合投资计划、人寿保险保费等金融资产,不含房地产;EDB 保留判断资产合适性的权利)。
    仅可选投资选项:C。

受养人范围
配偶及申请时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可作为受养人随同申请。父母及 21 岁以上子女不在受养人范围内,可另行申请长期探访准证(LTVP),有效期与主申请人再入境许可(REP)挂钩。随同申请获得 PR 的男性子女须承担国民服役(NS)义务;若主申请人为配偶,男性受养人可能需承担 NS 义务。

三种投资选项与核心要求

申请人须在获批原则性批准(Approval-in-Principle,AIP)后 6 个月内完成对应投资。

选项 A:新设或扩充新加坡业务实体投资 S$10 million

  • 持有该实体至少 30% 股权并任管理团队成员。
  • 实体从事附件 B 列明行业。
  • 提交详细 5 年商业/投资计划(含预计雇佣、支出、财务预测),EDB 依据可行性、申请人角色、业务活动及本地创造就业评估。
  • 过往已注入该实体的实收资本可计入投资额。

选项 B:投资 S$25 million 于 GIP 指定基金

  • 仅限从申请人在新加坡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出资。
  • 基金名单见 EDB 官网;选基金属申请人自主决定,EDB 不背书基金表现,不承担损失责任。
  • 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交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新加坡商业计划。

选项 C:设立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SFO),管理资产(AUM)至少 S$200 million,其中至少 S$50 million 转入新加坡并部署于 EDB 指定资产

  • 提交详细 5 年商业计划(含预计雇佣、年度财务预测),EDB 依据申请人角色、家族办公室职能、拟投资板块/资产类型/地域/慈善方向评估。
  • 境外资产可计入 AUM,但须在 PR 原则性批准后至少 S$50 million 已转入并持有于新加坡。
  • 至少 S$50 million 须于最终批准后 12 个月内部署于指定资产(新交所上市股票等),并维持至 REP 有效期满。
  • 仅家族办公室负责人画像可选此选项。

审批步骤与时限

  1. 申请人提交完整 GIP 申请表(线上与纸质版)予 EDB。
  2. EDB 邀请面谈。
  3. 面谈通过后,ICA 发出原则性批准函(AIP),有效期 6 个月。
  4. 申请人在 AIP 有效期内完成所选投资选项的投资条件。
  5. 申请人提交投资证明文件与投资承诺书。
  6. EDB 核实文件后,ICA 发出最终批准函(选项 C 申请人须证明 S$50 million 已部署于指定资产,期限为最终批准函起 12 个月内)。
  7. 申请人须于最终批准函起 12 个月内完成 PR 正式化手续。
    EDB 指出,完整提交材料下约需 12 个月处理,另需经过尽职审查。

AIP 后须提交的核心文件(节选)

选项 A

  • 原签投资承诺书、法定声明。
  • 选项 A 公司最新 ACRA Bizfile、股票原件经公司秘书核证。
  • 银行资信证明(含账户持有人全称、UEN、账户类型、账号)。

选项 B

  • 原签投资承诺书、法定声明。
  • 个人新加坡银行账户资信证明(含护照号)。
  • 银行月结单或收付款通知书证明出资。
  • 基金管理人核证的股份证书/认购协议。

选项 C

  • 原签投资承诺书(承诺管理至少 S$200 million AUM 且部署至少 S$50 million 于指定资产)、法定声明。
  • SFO 最新 ACRA Bizfile。
  • 证明基金载体所有权文件。
  • SFO 及基金载体银行账户资信证明。
  • 基金载体账户月结单显示净可投资资产总额不低于 S$200 million。
  • 投资管理协议公证件证明基金由 SFO 管理。

PR 正式化与 REP 有效期

完成上述文件提交并获 ICA 核实后,发出最终批准函。申请人须在 12 个月内完成 PR 正式化。
正式化后获发有效期 5 年的再入境许可(REP)。REP 允许 PR 身份在离境期间保留。
REP 到期前 3 个月开放续签窗口,逾期不续将导致 REP 失效,一旦离境即丧失 PR 身份。
通讯地址变更须随时通知 EDB(contactsingapore@edb.gov.sg)。

REP 五年续签标准(第 5 年须达标)

选项 A

  • 已履行选项 A 投资条件;且
  • 选项 A 的具体续签条件请以 ICA 最终批准函及 EDB 通知为准。

选项 B

  • 已履行选项 B 投资条件;且
  • 选项 B 的具体续签条件请以 ICA 最终批准函及 EDB 通知为准。

选项 C

  • 已履行选项 C 投资条件;且
  • 选项 C 的具体续签条件请以 ICA 最终批准函及 EDB 通知为准。

关于续签的具体运营指标、上报模板及豁免标准等细节,请以 ICA 与 EDB 正式通知为准。

申请人需自行准备的操作建议(非官方强制要求)

  • 在会计系统中为 GIP 相关实体/基金/家族办公室建立独立成本中心与银行账户,便于后续整理投资证明。
  • 保留所有投资、转账、股权变动、董事会决议、银行资信、ACRA 记录、投资管理协议等原始凭证至少 5 年以上,建议云端备份并授权 EDB/案件官员随时调取。
  • 选项 A 申请人:同步记录本地雇佣情况(CPF 缴款记录、雇佣合同),以便续签时证明“仍在运营并雇佣本地员工”。
  • 选项 C 申请人:建立 AUM 与指定资产部署的持续监控台账,确保任一时点 AUM ≥ S$200 million 且指定资产部署 ≥ S$50 million。
  • 在 REP 到期前 12 至 6 个月内提交续签申请,避免逾期罚款与身份风险。
  • 如遇经营环境重大变化(如营收连续两年下滑超 30%、不可抗力事件),保留官方公告、审计报告、董事会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续签时一并提交说明。

官方依据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