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 GIP

GIP Option B:投资 S$2,500万于 GIP-select 基金

本文说明谁可选 GIP 的 Option B,投资 S$2,500万于 GIP-select 基金的要求,以及原则批准(AIP)后取得新加坡 PR 身份的流程。

全球投资者计划(GIP)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下设的 Contact Singapore 负责执行。Option B 并非独立的资格类别,而是三项投资选项之一。选用 Option B,须先符合四项 GIP 资格类别之一。符合后,Option B 要求投资 S$2,500万于一只投资新加坡本土企业的 GIP-select 基金。

EDB 于 2025 年 5 月 5 日更新的实务指南列明了资格标准、投资选项、原则批准后步骤及再入境许可(REP)规则。下文数字来自该指南及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的永久居民页面。

Option B 置于四项资格类别框架之中

GIP 设四项资格类别。其中三项可选择 Option A、Option B 或 Option C;第四项仅可选 Option C。关键在于,“Option B” 并非取代资格类别要求的替代路径,而是你符合某一类别后再选定的投资路线。

可选用 Option B 的类别如下:

资深企业主。 须具备至少 3 年创业及营商记录。现营公司上一年的年营业额须至少 S$2亿,且申请前连续三年平均年营业额至少 S$2亿。若公司为私营,你须持股至少 30%。公司须属于指南附件 B 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下一代企业主。 你的直系亲属须在你用以申请的公司持股至少 30%,或为最大股东。该公司上一年年营业额须至少 S$5亿,且申请前连续三年平均年营业额至少 S$5亿。你须担任管理团队成员,如 C-suite 或董事会成员。公司须属于附件 B 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高速增长企业创始人。 你须为非上市企业创始人及最大个人股东之一,该企业估值至少 S$5亿。企业须获知名创投或私募股权机构投资,且须属于附件 B 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家族办公室负责人。 此类别不可使用 Option B,仅可使用 Option C。资格要求为:至少 5 年创业、投资或管理记录,且可投资净资产至少 S$2亿。可投资净资产不含房地产。

你可合并最多 2 家公司以达最低营业额要求,前提是所有合并公司均仅从事附件 B 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Option B 的投资要求

Option B 要求投资 S$2,500万于 GIP-select 基金,该基金投资新加坡本土企业。

这与其他两项选项不同:

  • Option A: 在新加坡新设商业实体,或扩展现有业务运营,投资至少 S$1,000万。
  • Option C: 在新加坡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SFO),管理资产规模(AUM)至少 S$2亿,其中至少 S$5,000万须转入新加坡并投放于 EDB 指定投资。

EDB 可能要求 Option B 申请人另行提交针对新加坡的其他商业计划,而不限于投资 GIP-select 基金。

投资决策由你自行作出。EDB 说明,投资 GIP-select 基金系申请人单独作出的决定。投资前你应自行了解各 GIP-select 基金公司收取的额外费用,责任自负。对 GIP-select 基金的评估基于其投资与运营能力,但入选并不构成对任何基金的背书。Contact Singapore 不就投资 GIP-select 基金产生的索赔或损失承担责任。

逐步流程:从申请到 PR 身份确立

以下步骤依据 EDB 实务指南。

  1. 向 EDB 提交填妥的 GIP 申请表,须同时提交线上及纸质版本。

  2. 如获邀约,参加 EDB 面试。

  3. 若符合评估标准,ICA 发出原则批准(AIP)。AIP 有效期为 6 个月。

  4. 自 AIP 函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所选选项的投资条件。就 Option B 而言,须证明已投资 S$2,500万于 GIP-select 基金。投资须从你以个人名义在新加坡注册银行开立的账户划出。

  5. 完成投资后,提供投资证明,并提交载明投资条款与条件的投资承诺书(Investment Undertaking)。

  6. EDB 核实投资文件后,ICA 发出最终批准函。

  7. 自最终批准函发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新加坡确立永久居民(PR)身份。

EDB 指出,GIP 申请处理时间约为 12 个月,前提是申请时完整提交所有所需支持文件。申请亦须通过尽职调查审核。

就 Option B 的文件证明,指南列明包括:经签署的投资承诺书正本、经签署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正本、个人新加坡银行账户的银行介绍信正本、证明投资交易的银行结单或收付款通知书正本,以及由 GIP-select 基金经理核证的股权证书或认购协议真实副本。

取得 PR 后:再入境许可与家属

PR 身份确立后,你将获发有效期 5 年的再入境许可(REP)。REP 让你在离境期间维持 PR 身份。若你在 PR 第 5 年前符合新加坡永久居民续签标准,REP 可获续签。对 Option B 申请人,指南规定须已履行 GIP Option B 的投资条件;指南另列明进一步续签标准。

REP 到期前,你须负责通过 ICA 电子再入境许可系统提交续签申请。申请窗口于 REP 到期前 3 个月开启。若有效期过后才申请续签,REP 将失效。无有效 REP,你一旦离境即丧失 PR 身份。

你的配偶及申请提交时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可列为你 GIP 申请下的家属。以家属身份取得 PR 的男性子女须履行国民服役(NS)义务。主申请人为配偶的男性家属亦可能须履行 NS 义务。你申请提交时已满 21 岁的父母及未婚子女,不符合列为 GIP 申请家属的资格,但可申请与你的 REP 有效期挂钩的长期探访准证(LTVP)。

官方页面未公布的信息

EDB 指南未列明批准率、拒批率、除约 12 个月处理期之外的平均处理时间、基金平均表现、平均管理费,或 GIP-select 基金数量。指南指向 edb.gov.sg/gip 的基金清单但未转载该清单。除投资与运营能力外,指南亦未列明 GIP-select 基金的详细遴选标准。

ICA 永久居民页面列明其考量因素,如与新加坡公民的家庭纽带、经济贡献、学历、年龄、家庭背景及居住时长。该页面未公布各因素权重或 PR 配额。任何将此类数字作为 GIP 或 ICA 官方数据引用的文章,均超出已公布来源范围。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