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投资者计划(GIP)的 Option A,是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旗下 Contact Singapore 提供的一条路径,要求申请人在新加坡新设商业实体或扩充现有业务运营,投资至少 S$1,000万。GIP 由 EDB 下属的 Contact Singapore 管理。若申请人符合评估标准,并完成规定投资与手续,即可取得新加坡永久居民(PR)。本文列明当前 EDB 资料页对 Option A 的规定,以及官方资料未提及的内容。
哪些人可使用 Option A?
Option A 向三类 GIP 申请人开放:成熟企业主(Established Business Owners)、下一代企业主(Next Generation Business Owners),以及高速增长企业创始人(Founders of Fast Growth Companies)。家族办公室负责人仅限 Option C,不得使用 Option A。
对于成熟企业主(Established Business Owners),资料页要求:
- 至少 3 年创业及营商履历。
-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所经营公司年营业额至少 S$2亿。
- 提出申请的前三年,平均每年至少 S$2亿。
- 若公司为私人持有,申请人持股至少 30%。
- 公司须从事资料页附件 B(Annex B)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对于下一代企业主(Next Generation Business Owners),资料页要求:
- 申请人直系亲属须在其用作资格证明的公司中持股至少 30%,或为最大股东。
- 该公司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营业额至少 S$5亿。
- 提出申请的前三年,该公司平均每年至少 S$5亿。
- 申请人须为管理团队成员,例如 C-suite 或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 公司须从事一个或多个附件 B 行业。
对于高速增长企业创始人(Founders of Fast Growth Companies),资料页要求:
- 申请人须为非上市公司的创始人,且为最大个人股东之一。
- 公司估值至少 S$5亿。
- 公司须获得知名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或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机构投资。
- 公司须从事一个或多个附件 B 行业。
资料页亦允许合并最多 2 家公司以满足最低营业额标准。每家公司均须从事一个或多个附件 B 行业。若公司为上市公司,申请人须为其最大个人股东之一。
Option A 本身的要求
Option A 有独立的投资与评估规则。申请人须证明其在新加坡新设商业实体或扩充现有业务运营中,投资至少 S$1,000万。
申请人在 Option A 公司中持股至少 30%,且须为管理团队成员,例如 C-suite 或董事会。Option A 公司须从事资料页附件 B 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业。
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五年业务或投资计划。计划须包含 Option A 公司的预计就业、开支及财务预测。资料页指出,上述预测须填写于 GIP 申请表的 B 表(Form B)。
EDB 从以下方面评估业务计划:可行性、申请人在壮大 Option A 公司中的角色、业务活动,以及本地就业岗位的创造。资料页未设定固定的就业岗位创造数量;预计就业数字须载于五年计划内。
流程如何运作
EDB 资料页列出经 GIP 取得 PR 的步骤:
- 将填妥的 GIP 申请表以线上及纸质形式提交给 EDB。
- 如获邀请,参加 EDB 面试。
- 若 EDB 评估申请人符合标准,由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发出原则批准(AIP)。
- AIP 有效期为 6 个月。
- 自 AIP 信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履行所选选项下的投资条件。
- 提交投资证明,以及关于投资条款与条件的投资承诺书(Investment Undertaking)。
- EDB 核实投资文件。
- ICA 发出最终批准信(Final Approval letter)。
- 自最终批准信发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正式办理 PR。
资料页说明,GIP 申请处理时间约为 12 个月。该时限以申请时完整提交所有所需支持文件,并视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结果而定。
ICA 的 PR 页面将外国投资者引导至 EDB 办理 GIP。该页面亦说明,ICA 会考虑以下因素:与新加坡公民的家庭联系、经济贡献、学历、年龄、家庭状况,以及在当地居留的时长。
Option A 在 AIP 后所需文件
在取得 AIP 后,Option A 申请人须于 AIP 所赋予 PR 身份的 6 个月期限内,证明已在 Option A 公司投资 S$1,000万。资料页说明,追溯性投资(即 Option A 公司的实缴资本)可计入投资条件的履行。
一般所需文件包括:
- Option A 公司投资所用的、经签署的投资承诺书(Investment Undertaking)正本。
- 为履行 GIP 下 AIP 后投资义务而提供的资料与文件,所作出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正本。
- Option A 公司在新加坡最新的 ACRA Bizfile 记录。
- Option A 公司普通股份证书的核证真实副本,须经公司秘书(corporate secretary)认证。
- 银行资信证明信(bank reference letter)正本,证明 Option A 公司在新加坡的企业银行账户运作良好。
- 该银行资信证明信须包含:账户持有人全名、与银行账户绑定的 UEN 编号、账户类型,以及账号。
资料页说明,上述清单会因申请人、所选投资选项及提交时间而不同。Contact Singapore 可因所选投资选项调整所需文件。
PR 手续与再入境许可(REP)
EDB 收到签署的投资承诺书与文件证明后,ICA 发出 PR 最终批准。申请人须自最终批准信发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正式办理 PR。
正式办理后,申请人获发有效期 5 年的再入境许可(REP)。REP 使 PR 在离开新加坡时仍可维持 PR 身份。资料页说明,若无有效 REP,PR 一旦离境即丧失 PR 身份。
关于 5 年续期,资料页说明 Option A 申请人须已履行 Option A 下的投资条件。资料页列明其余续期标准,申请人在依据任何续期条件前,应查阅当前资料页。
官方资料未说明的内容
这些官方页面不公布 Option A 的批准率、拒批率、中位处理时间、申请人数量,亦不设固定的就业岗位创造配额。它们亦未列明 S$1,000万在资本开支、营运成本或营运资金之间的百分比分配。除非当前官方页面予以说明,否则应视上述数字无依据。
ICA 亦说明,其与任何自称新加坡移民专家、顾问或合作伙伴的外部移民机构或商业实体并无关联。ICA 不支持,亦不认可自称专业移民咨询服务机构就 PR 申请所提供的服务。